为补充工作人员,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口岸办)决定面向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考普通雇员。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4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职位及人数
本次拟招聘专业技术类普通雇员6名,辅助管理类普通雇员1名,具体职位参见《深圳市口岸办公开招考专业技术类、辅助类雇员岗位表》(附件1)。
二、招考范围
深圳市户籍的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符合报考条件的均可报考。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符合报考职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一)犯有严重错误,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名时间:2012年5月3日(星期四)-5月4日(星期五),上午9: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报名地点:深圳市福田南路10号市口岸办大楼417室。
咨询电话: 83394349、83394347
(二)报名需提供材料:
1.报名表(该表可在网上下载),另附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
2.根据职位要求,提供A类或B类《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
3.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及学位证书验证证明,职称证书;
4.《深圳市聘用职员、雇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该表可在网上下载。在资格初审时如来不及提供的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最迟应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该表,否则取消雇用资格。)
5.职位条件要求的其他详细证明材料(如证明工作经历的劳动合同)等。
上述材料中各类证件、证书核验原件留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交原件。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资格。
(三)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职位。须报考者本人到场,不可委托他人代报名。
(四)资格初审与报名同时进行,经审查合格者现场发放面试通知书。
五、面试
面试由深圳市口岸办负责统一组织。考生凭面试通知书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直接参加面试。
面试时间:2012年5月8日(星期二)-5月9日(星期三),具体时间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面试成绩于面试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可在深圳市口岸办门户网站(www.szka.gov.cn)或向深圳市口岸办查询,联系电话:83394349、83394347。
面试结束后,依考生成绩高低排序,取成绩第一名且成绩不低于70分者进入资格复审及考核,成绩第二名且成绩不低于70分者作为备选人员。由深圳市口岸办通知考生本人。
六、体检、资格复审及考核和公示
(一)体检。
面试成绩排名第一的人员参加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一张,由市口岸办统一组织到雇员招考体检定点医院体检(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否则视为放弃资格。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二)资格复审及考核。
深圳市口岸办在体检结束后15天内完成资格复审,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拟雇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考核不合格的,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审定不合格的取消雇用资格。
(三)公示。
经考试、资格复审及考核、体检合格的拟雇用人员名单在深圳市口岸办门户网站(www.szka.gov.cn)公示7天。
七、办理雇用手续
(一)拟雇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且不违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文件关于雇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深圳市口岸办在公示结束后的2个月内,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办理雇用手续。
(二)雇用单位与雇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雇员合同。
八、其它事项
(一)此次招考最高年龄的计算均截止到 2012年 3月 31日,如最高年龄35岁指 1977年3 月31日之后出生, 最高年龄30岁指1982年3月31 日之后出生。
(二)职位专业要求为“文科类”,指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专业。
(三)相关资历时间的计算,均截至为2012年3月31 日。考生工作经历以考生从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后到人事部门报到的时间为准,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期间的实习经历不算工作经历。
(四)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请参阅《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4〕48号,附件2)和《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77号,附件3)等相关规定文件。
(五)对在招考过程中违反我市雇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九、本公告由深圳市口岸办负责解释。
2.《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4〕48号)
3.《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7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