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代表呼吁放宽就业年龄限制:超35岁也能考公务员)
公务员录用存在年龄上限是否合理?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北沟村党支部书记王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人事部门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4章第16条第2款中针对年龄的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修改为“18周岁以上”。
澎湃新闻3月14日从中国人大网获得了《王全代表关于取消公务员录用以35周岁为上限的建议》(下文简称《建议》)。
2006年1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年龄条件,只有“年满18周岁”的下限,此外别无规定。
2007年11月,中组部和原人事部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其中第4章第16条为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其第2款针对年龄的要求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王全在《建议》中称,《公务员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是部门制定的规章,理应遵从《公务员法》的要求。《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的条款,不应成为公务员招考年龄限制的理由。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人力资源蓝皮书:中国人力资源发展报告(2013)》指出我国就业歧视现象仍较普遍,其中“许多用人单位在人员招募中设立了年龄限制,但又缺乏必要的理由。”
王全也认为,设置35周岁的公务员录用年龄上限是对年龄超过35周岁人群的就业歧视,他强调,“《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我们无从得知,也没有科学论证35周岁以上的人就不能胜任该工作。这样的条款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造成了人才大量浪费和流失,严重妨碍社会公平,成为就业障碍。”王全表示,政府一举一动示范性相当强,而公务员考试的规定便是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参照,“‘35周岁以下’年龄成为一道‘就业死亡线’,使很多有经验,有实力,有才能的人才被挡在就业的门槛之外。”
今年2月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就曾表示,当前在劳动关系方面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问题比较突出,包括性别歧视、患病歧视、残疾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体貌歧视等,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