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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时评:“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三问待解
http://www.gdgwyw.com       2014-08-2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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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出台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标准,按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4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考核、奖惩、晋级等挂钩。公务员恋爱关系不正当,有经常性酗酒、醉酒行为等情况将被扣分。(8月25日《郑州晚报》)


  长期以来,对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干部“德”的考核存在诸多尴尬问题,得不到有效破解。郑州出台的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标准,把“德”细分为4个方面作为诚信的衡量标准,为量化考核提供依据,具有积极意义,必须先点个“赞”。


  在鼓掌叫好的同时,大家更多关注的是考核能否真正执行到位,并取得实际效果。实际操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颇多,考核落地才是硬道理。


  问题一:如何考核具有隐蔽性的指标?比如,“有不正当婚恋关系经教育无效的”要扣分。对于不正当的婚恋关系,当事人不仅不会“广而告之”,更不会向组织和单位申报,反而会想方设法予以遮掩;相关部门和同事、邻里等都不易察觉,存在监督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不正当的婚恋关系如果已经被组织和单位掌握,不是应该直接扣分并且进行教育的吗?公务员是掌握国家公权力的特殊职业和群体,遵守最起码的婚恋道德规范是应该的,为什么要等到教育无效才扣分呢?


  问题二:如何定义模糊的“数量”?比如标准中提到,对有“经常性”酗酒、醉酒的行为将扣分。何谓“经常”?是一周两次、三次,还是一月几次或其它标准?谁负责确定行为是否属于“经常”?这在“好人主义”仍未完全消除的大环境下,能否真正被执行?估计只要酗酒和醉酒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就不会有人因这一条受到扣分和追责。


  问题三:如何防止加分项目引发新的问题?比如,“受到服务对象书面表扬的”会被加2分。因为诚信考核与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级等挂钩,难免会有人强行要求服务对象给予书面表扬或在此问题上造假,这可能会成为需要防范的新问题。


  再完美的制度也需要有好的执行。对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的探索值得肯定,但只有公务员自律意识增强,社会各界和纪检监察部门强化监督以及相关部门认真执行,才能促进作风的根本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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