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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12)
http://www.gdgwyw.com       2014-09-04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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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所谓国家检察权,就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的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任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若干人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每届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范围主要是:1. 提起公诉权。2. 侦查权。3. 审判监督权。4. 监所监督权。5. 领导权,即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权力。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责任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属于司法机关体系,因此,与人民法院一样,也要求有司法独立的权利。所以,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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