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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72)
http://www.gdgwyw.com       2014-06-16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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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代物清偿: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代物清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债权存在。


  2、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


  3、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


  4、须经当事人合意。


  三、清偿的抵充: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


  构成清偿抵充的条件是:


  1须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2须数宗债务为同种类,不同种类的数宗债务之间不能发生清偿的抵充


  3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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