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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31)
http://www.gdgwyw.com       2014-02-17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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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授予:


  1、代理权授予的概念: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2、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


  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本人一方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授权的效力。


  授权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授权行为的内容: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委托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指代理人载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l   滥用代理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l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理权的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限终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3、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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