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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3)
http://www.gdgwyw.com       2012-10-26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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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无效的民事行为:(void)


  从成立之日起就是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无效;


  例外:


  没有预售许可证无效,但补办后有效;


  承包工程资质不够无效,但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有效;


  法院也可以主动宣布无效;


  宣布无效没有时效限制;


  第三人也可以主张无效;


  无效的后果:


  自始无效;


  返还财产(不当得利);


  损害赔偿(缔约过失);


  解决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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